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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萧山区河之萤社会工作评估与发展中心 制度

2024-09-07

(一)杭州市萧山区河之萤社会工作评估与发展中心工作人员聘用和管理制度

为规范社会组织内部人员招聘流程和人才选用机制,确保人才梯队建设满足业务、发展、管理需要,特制定本聘用和管理制度。

第一条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社会组织各管理层及基层岗位。

第二条 聘用管理

(一)招聘原则

1、按需招聘:依据社会组织长、中、短期发展规划制定人才招聘计划,明确计划招聘人数及岗位胜任力模型;

2、鼓励推荐:通过设置人才感召、推荐奖励鼓励内部员工推荐符合社会组织发展需求及岗位任职标准的专业人才;

3、试用考核:各岗位人员入职均需进行试用期工作考核,以保证所有入职人员都能够满足岗位录用的标准。

(二)招聘分工

1、社会组织整体招聘活动由人力资源部统一组织进行;

2、各用人部门应在人力资源部的组织协调下直接或间接参与招聘工作;

3、人力资源部与用人部门具体分工如下:

人力资源部负责:

1)招聘策略策划;

2)招聘计划的审核、具体实施与监督;

3)对应聘人员综合素质、基本要求的审核、评定;

4)新职工的岗前培训;

用人部门负责:

1)本部门招聘计划的拟定和实施;

2)对应聘人员综合素质、基本要求的审核、评定;

3)新职工的业务、工作能力培训、辅导。

(三招聘审批程序

用人部门主管根据社会组织整体规划及业务需要提出招聘需求-》 人力资源部审核,拟定招聘计划、方案-》总负责人审核批准-》人力资源部组织实施招聘。

(四)招聘流程

1、人员选拔程序 简历筛选-》初试(人力资源部)-》复试(用人部门主管)-》 资格审查-》录用办理手续(核心岗位人员需经总负责人亲自面试)

2、对应聘者个人资料进行审查内容:

1)《应聘人员登记表》;

2)毕业证、学位证、各种职业资格证书;

3)工作经历、家庭背景;

4)最后一家企业离职证明。

第三条 入职管理

(一)入职资料

接到人力资源部录用通知的人员,应按规定日期报到,并于报到当日办理入职手续,报到时需要提交如下资料:

1、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学历、学位证书、职业资格证书、技术证书等其他证件等原件及复印件;

3、个人一寸免冠彩色照片2张。

(二)人事档案

1、人力资源部应做好人事登记,及时更新《职工花名册》及《内部通讯录》;

2、人力资源部及时为每位职工建立一份人事档案,其内容包括:

1)应聘人员登记表;

2)个人一寸免冠彩色照片;

3)身份证、学历证、技术证书复印件;

4)聘用合同;

5)个性化记录档案(含个人职位、薪酬、奖惩、培训等记录)。

3、职工人事档案本人可进行查阅,但必须在人力资源部等统一 安排下查阅。

(三)物品领用

1、新职工由人力资源部统一安排办公座位,所有办公家具、用 品、设备均需填写固定资产使用登记表;

2、物品在领用后使用权归职工,所有权仍归本组织所有,如因个人原因造成家具、用品、设备丢失、损坏,应由个人赔偿;

第四条 试用期考核

(一)试用期限

1、依据本组织合同规定,试用期为一至三个月,管理层试用期为三至六个月;

2、试用期间薪资待遇依据试用期合同规定执行;

3、试用期职工试用期满未达转正条件,根据试用期内表现可适 当延长试用期,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一个月,延长试用期需由部门主管书面申请,人力资源部审核备案后执行。

(二)试用转正

1、试用期满,由本人提出申请,填写《职工转正申请表》并提 交部门主管,部门主管审核签字后交由人力资源部进行审批;

2、试用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提前转正:

1)对本组织有特别贡献者;

2)受到本组织或外单位嘉奖、表彰者;

3)本人工作业绩、能力出色,由部门主管直接提出申请。

3、试用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立即辞退:

1)迟到或早退累计3次以上;

2)无故旷工半天以上;

3)试用期有违规违纪现象;

4)应聘时个人资料、信息造假。

4、试用期转正流程

1)本人书面申请、填写转正申请-》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人力资源部签字-》总负责人审批;

2)人力资源部发布转正通知并备案,相关福利待遇标准按照正式职工标准执行。

第五条 聘用管理

(一)聘用期限

1、职工岗位聘用合同期限为三年,管理干部岗位聘用合同期限为五年;

2、聘用期满,由人力资源部主动联系职工续签聘用合同。

(二)聘用要求

1、职工签订聘用合同后,享受本组织缴纳社会医疗及养老保险;

2、管理干部岗位及核心技术岗位人员签署聘用合同时还需签订竞业保密协议;

3、正式职工可享受本组织安排免费外出培训学习福利,需与本组织签订外出培训协议。

第六条 离职管理

1、入职试用、聘用期职工提出辞职,须提前七天书写辞职申请书,经主管领导签字后报人力资源部审批,辞职手续办理完毕后可离职;

2、主管级别职工提出辞职,须提前三个月书写辞职申请书,经总负责人审批,辞职手续办理完毕后可离职;

3、职工辞职手续通过审批,应按规定办理离职手续:

1)将手头单位、工作资料汇总整理,列出目录清单移交工作交接人员;

2)将正在进行的工作、事项,列出目录清单及进度汇报移交工作交接人员;

3)到财务部结清所有财务账务;

4)将本组织发放的非个人办公、工作用品,整理汇总后交还人力资源部;

5)所有离职移交及转交手续,均需交接人确认签字。

4、所有岗位职工离职手续办理完毕后,工资将在次月随同现有人员工资一同发放。

5、发生以下情况,不予发放当月工资:

1)试用期不满30天离职;

2)未按离职要求提前上交辞职申请书;

3)未打招呼,未按离职流程,擅自离职;

4)未办理离职手续及相关工作、事项的交接;

5)离职手续无交接人确认签字;

6、发生以下情况,可直接辞退职工:

1)在岗期间,工作能力不达标,工作自由散漫,态度消极,在团队传播负能量;

2)违反本组织相关制度、标准,屡教不改;

3)触犯国家、地方相关法律法规或被拘留、判刑,情节严重者本单位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聘用制度自宣布之日起执行,最终解释权归本组织所有。


(二)杭州市萧山区河之萤社会工作评估与发展中心员工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杭州市萧山区河之萤社会工作评估与发展中心员工队伍的规范化建设和现代化管理,培养造就一支讲政治、懂业务、善治理的队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中心所有聘任的职工。

第三条 中心员工按照公开、公平、竞争、择优原则,在社工队伍中进行聘任。

第四条 中心员工按照劳动合同制进行管理,新聘用的实行试用期制。

第五条 劳动合同的条款按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相关条款和经与员工协商增加的条款执行。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经中心和员工协商一致,可以续签劳动合同。

第六条 合同双方在履行劳动合同时发生争议的,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申请劳动仲裁。

第七条 劳动合同签订后,双方当事人各执一份,人事档案管理单位存档一份。

第八条 员工人事档案实行一人一档制,内容包括个人基本情况、任职情况、教育培训情况、考核评议等,档案资料实行动态管理。

第九条 员工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

(二)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开展工作;

(三)密切联系群众,倾听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全心全意为社区居民服务;

(四)公正廉洁,奉献社区;

(五)接受员工知识更新与业务培训;

(六)不得向无关单位或个人泄露社区居民的家庭及个人资料。

第十条 员工享有以下权利:

(一)获得劳动报酬和享受规定的社会保险、福利待遇;

(二)享受带薪年休假以及国家法定假期,享受每年一次的免费健康体检;

(三)享受按照有关政策规定的定向招录待遇。

第十一条 员工培训纳入教育培训规划,实行分级分类培训。

第十二条 鼓励40周岁以下、未达到本科学历的员工,参加与社区工作专业对口的本科学历教育和考试。

第十三条 员工应严格遵守岗位规章制度,做到仪表端正,言行举止文明。

第十四条 法定节假日、双休日和遇有紧急工作情况时实行加值班制度,相关补助参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产假、病假、丧假等假期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日常请假需按相关流程办理,不按规定请假的,一经查实按旷工处理。

第十六条 员工日常考勤管理由中心负责,街道社区管理办公室负责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员工考核坚持“德才兼备、注重实绩、居民满意”原则。考核评议工作由中心在街道指导下按照考核评议实施细则组织实施。考核评议实行月度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根据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以履行职责和完成工作目标任务情况为主要依据,重点考核工作实绩和群众满意度。

第十八条 员工未能按期完成工作任务或执行上级指示、决定和命令不力,造成工作贻误或在居民群众中造成恶劣影响的,原则上当年度考核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等次。

第十九条 员工职业薪酬体系包括基础工资和绩效工资,其中基础工资参照专职社区工作者岗位与等级标准,实行三岗十八级。

第二十条 员工男性满65周岁、女性延迟至55周岁依照有关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依照有关法律程序辞去职务。

第二十一条 试用期内的员工须提前3天向中心提交辞职报告,其他员工须提前30天提交辞职报告,并依照有关法律程序辞去职务,办理辞职手续。

第二十二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待聘,待聘期6个月:

(一)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为“基本合格”等次的;

(二)年度考核为“不合格”等次的;

(三)连续旷工超过5个工作日、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 10个工作日的;

(四)道德品行低劣、在居民群众中影响恶劣的;

(五)本年度先锋指数考评被评为不合格党员的;

(六)工作期间从事微商等相关经营活动的;

(七)其他符合待聘有关规定的情形。

第二十三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解除聘用:

(一)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因各种原因受党内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的;

(三)因构成犯罪被人民法院判决免予刑事处罚或被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的;

(四)严重违反社会公德或公共秩序,被公安机关治安拘留的;

(五)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正在接受纪检、监察、公安、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处理的;

(六)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

(七)满意度测评中,居民满意率低于60%的;

(八)待聘期满后,一年内仍不纠正或无法胜任工作的;

(九)年度内2次及以上被诫勉谈话的;

(十)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为“不合格”等次的;

(十一)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平时和年度考核评议,经教育仍拒绝参加考评的;

(十二)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镇街(平台)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十六)其他符合解聘有关规定的情形。

第二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由杭州市萧山区河之萤社会工作评估与发展中心负责解释。


(三)杭州市萧山区河之萤社会工作评估与发展中心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财务管理,发挥财务在本组织运营管理中的作用,根据《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组织章程的规定,结合本组织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组织财务工作遵循合法、诚信、尊重资助者意愿、节约高效、公开透明原则。

第三条 本组织会计核算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第二章  财务人员设置及职责

第四条 本组织会计工作由财务人员承担,中心内设全职出纳一名,出纳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可兼任其他非财务工作,但应遵循不相容职务相分离原则。

第五条 会计岗位的工作职责如下:

1)负责编制公司会计凭证,审核、装订及保管各类会计凭证,登记及保管各类账簿

2)按月编制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并进行分析汇总,报公司领导备案决策。

3)编制资金、供销成本费用、管理费用预算,控制成本预算,制定、分析进销预算,处理其他有关预算的事项。

4)建立内部核算体制,协助公司领导制定内部核算办法与标准,记录内部核算资料,分析内部核算结果,处理其他有关内部核算的事项。

5)负责监督公司财务运作情况,及时与出纳核对现金、应收(付)款凭证、应收(付)票据,做到账款、票据数目清楚。

6)及时处理公司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出纳岗位的工作职责如下:

1)要认真审查各种报销或支出的原始凭证,对违反国家规定或有误差的,要拒绝办理报销手续。

2)要根据原始凭证,记好现金和银行账。书写整洁、数字准确、日清月结。

3)严格遵守现金管理制度,库存现金不得超过定额,不坐支,不挪用,不得用白条抵顶库存现金,保持现金实存与现金账面一致。

4)负责到银行办理经费领取手续,支付和结算工作。

5)负责支票签发管理,不得签发空头支票,按规定设立支票领用登记簿。

6)加强安全防范意识和安全防范措施,严格执行安全制度,认真管好现金、各种印章、空白支票、空白收据及其他证卷。

7)负责做好工资、奖金、医药费的造册发放工作。

8)负责编年度和每月的现金支出计划,分清资金渠道,有计划领取和支付现金。

9)及时与银行对账做好银行对账调节表。

10)根据规定和协议,做好应收款工作,定期向主管领导汇报收款情况。

11)严格遵守、执行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财会制度,做好出纳工作。

第七条 财务人员在办理财务事务中,必须坚持原则,照章办事。对于违反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的事项,有权拒绝付款或拒绝执行。

第三章  现金和银行存款管理

第八条 本组织应在国家财政规定的现金开支范围支出现金,禁止不合法的白条抵账。

第九条 各项费用支出均应尽量采取银行结算方式,减少使用现金,以增强财务行为的可复核性。

第十条 库存现金余额不超过2000。超额部分应存入银行账户。

第十一条 银行账户预留印鉴,网银支付U盾和授权U盾应分开保管,做到相互牵制。

第十二条 出纳应对库存现金和银行存款进行盘点,做到账实相符。本组织指定专人定期参与盘查工作,发现账实不符的,应及时查明原因妥善处理。

第四章  实物资产管理

第十三条 单价2000元以上,使用年限超过一年的资产确认为固定资产。固定资产采购须经三家以上供货商询价。

第十四条 低于固定资产确认标准,但使用年限超过一年的其他实物资产,应建立《资产(物资)登记簿》进行管理。

第十五条 单位所有资产至少每年盘点一次,对盘盈、盘亏、报废必须严格审查,办理批准手续后更新《资产(物资)登记簿》。

第十六条 个人领用的办公用品、用具要妥善保管,不得随意丢弃和外借,工作调动时,必须办理移交手续,如有遗失,照价赔偿。

第五章  财务印章、支票、收据的管理

第十七条 财务章、支票由出纳保管,银行预留人名章、支票密码由中心负责人保管。

第十八条 本组织收款票据包括捐赠票据、税务发票、三联收据,本制度中统称收据。开具收据应遵守《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发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九条 收据统一由出纳开出并签字,收据必须加盖财务章方为有效。所有收入必须全部填开收据,不得遗漏。捐赠人不需要收据的,也应该开具捐赠票据,可将收据联与记账联或与存根联一同保存。

第二十条 填写错误的收据不得撕毁,应三联收齐后作废保存。使用完的收据须检查内联是否完整无缺,开具的内容和金额是否准确,检查无误后作为财务资料妥善保存,或待财政部门缴销。

第六章   支出标准和审批规定

第二十一条 本组织所有的支出需经中心负责人审批。中心负责人经手的费用支出,需经行政负责人批。

第二十二条 支出报销审批流程:

1)经手人填写《费用报销单》(出差报销需填写《差旅费报销单》)(以下统称:报销单),注明支出事由、金额、原始票据数量等基本信息,并在经手人处签字,将所有票据粘在票据粘贴单上。如果支出有证明人,证明人也需在报销单上签字。如果支出为项目款,经手人必须标明项目的名称及预算项。

2)经手人将填写完整的报销单交项目负责人复核。项目负责人需审核支出是否归于该项目,是否符合预算标准,是否超出预算金额或预算范围。审核无误后签字确认。项目负责人复核后交由本中心负责人审批。

3)经手人持经中心负责人审批的报销单到出纳处报销。出纳在报销前需审核票据是否合法,金额是否准确,是否符合中心财务制度和年度预算要求等。审核无误后签字、付款。审核中发现有问题的,有权退回经手人重新填写。对于违反财务规定的支出,有权拒绝予以报销。

4)采购实物资产金额超过3000的,需进行三家比价,填写《采购比价报告》。

5)出纳每月两次集中办理报销,日期为每月10日、25日,遇节假日顺延。

第二十三条 工作人员报销费用应当填制费用报销单。

费用报销单与原始票据(如发票与电脑小票、酒店结算单、验收单等)的内容、金额应当一致。填有大写和小写金额的凭证,大小写金额必须相符,在金额数字前必须有“人民币”或“¥”字样,填写须用规范字;金额未到分的,后面要加“整”字,金额与“人民币”或“¥”字之间不得有空隙。

第二十四条 原始票据及相关要求:

1)所有支出应当取得原始票据,且保证原始票据真实、有效。原始票据必须填写本组织全称杭州市萧山区河之萤社会工作评估与发展中心,并注明税号。

2)原始票据包括发票、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捐赠收据等,同时还包括与支出相关的购物明细单等,具体参见以下内容。以网银支付相关款项时,需附银行回单,作为报销凭据之一附于报销单后。

3)发生酒店会议产生住宿结算时,如对方发票未写明清晰的信息(如住宿人数/天数等),需要酒店提供详细结算清单(如流水单),特殊情况下,需结算人员在发票后面写明详细结算信息(房数/天数/单价及人员等)。

4)涉及大型活动餐费,需提供参加活动人员的签到表,以核算出餐费的标准。

5)报销交通费,需注明事由和起止地址。

6)报销办公用品或材料等,需附超市小票或物品明细单(反映所购物品名称、数量、单价、金额)。

7)以现金形式发放专家劳务费、志愿者补贴等,应编制领款清单,注明受款人姓名、领取标准、联系方式,超出个人所得税计税标准的必须留下受款者的联系方式和身份证号码,用于申报纳税。领款清单必须由领款人亲笔签字,以此作为报销依据,如通过银行转账支付,以银行转账凭证作为报销依据。坚决杜绝员工代领。

8)特殊情况处理:如果收款单位(提供商品或服务的单位)无法开具正式合法的发票和收据,可要求对方开具普通收据,但必须在收据上签署收款人姓名并加盖收款单位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必要时注明收款人地址、电话等,报销时需详细注明事由,须有其他人员证明;如果收款方(提供商品或服务的单位或个人)无法开具正式合法的发票和收据,也无法开具普通收据,如:在农贸市场采购蔬菜、水果等,在农村发生伙食、住宿等无法取得发票甚至收据时,可填写本中心自制《领款单》,并取得收款方签字和相关人员签字证明,尽可能注明收款人地址、电话等,报销时必须详细注明事由。

9)票据丢失原则上不予报销。

 

第七章  借款制度

第二十五条 所有借款必须填写借款单,经中心负责人审批后出纳方可付款。

第二十六条 原则上前次借款未结清的,不得再次借款。

 

第八章  财务交接

第二十七条 财务人员变动或离职时,必须办理交接手续。财务人员在移交手续前,必须及时做好如下工作:

1)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必须编制记账凭证、完成各项报表;

2)登记相关账目时,双方必须签名确认;

3)整理应移交的各项资料;

4)编制移交清册,对移交的凭证、账册、报表、印鉴、支票、发票等会计资料及物品进行归类并登记;

5)对于电算化的财务资料,除打印成文档交接外,必须对软件密码、实物进行书面列明;

6)对于现金及银行移交,必须当面清点,编制现金盘点表,银行编制余额调节表。

第二十八条 出纳在交接前,发生账目或货币资金不相符时,必须清查原因,对于不符的事件处理完毕后方可办理交接。

第二十九条 所有移交资料必须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本组织存档一份。

第九章  财务监督和公开透明

第三十条 为了提高公信力,体现财务诚信、透明、制约的理念,本组织每年年终后由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审计。

第三十一条 本着对资助方负责的原则,本组织接受资助方进行的审计或其委托的审计。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批准通过,自2018年12月起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由财务部负责解释。如发生争议,最终解释权为理事会。


(四)杭州市萧山区河之萤社会工作评估与发展中心印章管理制度

一、为了加强对机构内部印章的管理,维护机构对内对外行使权力的严肃性,防止在使用印章过程中出现失误,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所指印章泛指机构及各项目的公章、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和法定代表人印章等集体用印章。

三、各独立法人单位印章的刻制必须遵循合法性原则,符合工商、公安部门的要求和规定;单位其他印章的刻制必须经上一级部门或单位负责人批准,并按规定标准和要求制作。

四、所有印章必须由专人负责保管和使用,保管人必须将印章进行登记并留好图样以备查考。未经批准,印章保管人不得擅自委托他人代管印章。

五、印章保管必须安全可靠,所有印章都应加锁,重要印章还应置于保险箱内。一旦发现印章异常或遗失,必须迅速报告上级部门和公安机构。

六、凡使用印章,必须经机构或项目负责人批准,其审批权限按照岗位职责分级掌握,原则上使用哪级印章,须由哪级负责人或被授权人批准。

七、印章保管人在使用印章时应对需盖章的文本资料的内容、格式及审批手续进行把关检查,文本资料上有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办人等签字项目的必须先签字后盖章; 对没有签字项目的文本资料应先办理盖章审批手续再进行盖章;如对需盖章的文本资料有疑问的应及时报告相关业务部门或单位有关领导妥善处理。

八、原则上印章不得携带外出或借用,如确因工作需要借用印章,借用人需经有关负责人批准后办理借用手续并按时归还。

九、任何人不得私用印章,在刻制、保管和使用印章过程中有违法违纪或失误而造成企业损失的,视情节对直接责任人予以处罚。

十、由于机构变动、印章破损等原因使印章需要停止使用时,除了须送交管理部门的以外,所有停用印章应统一封存备查或送交上一级部门保管。


(五)杭州市萧山区河之萤社会工作评估与发展中心档案管理制度

中心应具有包含电子、纸质及其他媒介形式,涵盖行政、财务、认识、服务、评估等内容,以及对档案保管、使用与维护等方面做出详细规定的制度性文件。

第一条  中心应配有专门的档案存储场所或专柜,并根据日常工作中形成的应归档或者具有保存价值的文档、图表、图像、视频、报道、财务等资料应及时主动地进行保存。

第二条  中心员工应认真对待工作中保存的或新形成的档案资料,纸质文档管理规范,文件盒内文档具有目录与编号编码,并备有存档总表;电子文档有明确的目录管理,存档文件路径清晰,以便日后查阅。

第三条  中心员工在工作中产生的档案应当归中心所有,个人不得据为己有。

第四条  做好档案查阅登记工作,中心员工或其他人员在浏览查阅档案资料时,应遵守机构相关规章制度:如不破损、污损、毁损档案资料,不丢失档案资料,不泄密档案资料等。

第五条  中心档案存放地方要整齐、整洁,需注意档案存放地防火、防潮、防虫等事项,以确保档案存放安全。

第六条  中心档案员应定期对档案进行清理校对,对破损变质的档案及时进行修补复制,对因移交、遗失等原因造成的档案缺失作出情况说明,保存依据。

第七条  中心需做好信息管理工作,档案和公示信息包括公告栏、对外通知等均需标注有效期,并进行定期清理、备份。


(六)杭州市萧山区河之萤社会工作评估与发展中心资产管理制度

一、为了规范杭州市萧山区河之萤社会工作评估与发展中心的资产管理,保障资产的安全、完整和有效使用,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中心所有资产的管理,包括但不限于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捐赠资产等。

三、中心应建立健全资产管理责任制度,明确各级资产管理人员的职责和权限,确保资产的安全、完整和有效使用。

四、中心资产的购置、使用、处置必须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资产的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

五、资产的购置应根据中心的实际需要和预算计划进行,经相关负责人审批后方可实施。购置过程中应严格执行招标、采购等规定,确保资产的性价比和质量。

六、中心应建立健全资产使用管理制度,明确资产使用人员的职责和权限,规范资产的使用和保养。对于大型设备、专用设备等,应制定专门的操作规程和维护保养制度,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使用寿命。

七、中心资产的处置应遵循相关规定和程序,经过审批后方可进行。处置过程中应公开透明,确保资产的合理价值。对于捐赠资产的处置,应尊重捐赠人的意愿和中心的相关规定。

八、中心应建立健全资产盘点和清查制度,定期对资产进行盘点和清查,确保资产的账实相符和完整无损。对于发现的资产损失、损坏等问题,应及时查明原因并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九、中心应建立健全资产档案管理制度,对资产的购置、使用、处置等全过程进行记录和归档,确保资产管理的可追溯性和可审计性。

十、中心应加强对资产管理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其对资产管理的认识和能力,确保资产管理的规范化和专业化。同时,中心应建立资产管理绩效考核制度,对资产管理人员的工作进行定期考核和评估,激励其更好地履行资产管理职责。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如有未尽事宜,由中心理事会负责解释和补充。


(七)杭州市萧山区河之萤社会工作评估与发展中心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一、为了加强杭州市萧山区河之萤社会工作评估与发展中心对重大事项的管理和监控,确保中心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和中心目标的顺利实现,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所称的重大事项,是指对中心运营、发展、评估等方面具有重大影响和决定性作用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1. 中心的战略规划、重大改革、重要政策调整等事项;

2. 中心的重大投资、合作项目、招投标活动等事项;

3. 中心的重大财务支出、预算编制、审计结果等事项;

4. 中心的服务项目、评估结果、社会影响等事项;

5. 中心的人事任免、重要岗位调整、员工奖惩等事项;

6. 中心的突发事件、重大安全事故等紧急事项;

7. 其他对中心运营、发展、评估等方面具有重大影响和决定性作用的事项。

三、中心应建立健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明确各级人员的报告职责和权限,确保重大事项得到及时、准确、全面地报告和处理。

四、对于重大事项,中心应设立专门的报告渠道和机制,确保信息畅通、报告及时。各级人员应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及时向中心负责人或相关部门报告重大事项,并附上相关材料和情况说明。

五、中心负责人或相关部门在接到重大事项报告后,应及时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调查、分析和处理,制定切实可行的处理方案和措施,并及时向上级部门或相关机构报告处理结果。

六、对于重大事项的处理,中心应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确保处理过程和处理结果的合法性和公正性。对于涉及敏感信息和保密事项的重大事项,中心应严格遵守保密规定,确保信息安全。

七、中心应加强对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宣传和培训,提高各级人员对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认识和重视程度,确保制度的有效执行。

八、对于违反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行为,中心应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维护中心的正常运营和形象。

九、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如有未尽事宜,由中心理事会负责解释和补充。中心将根据实际情况,不断完善和优化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以适应中心的发展和变化。


(八)杭州市萧山区河之萤社会工作评估与发展中心业务活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社会组织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各项工作正常运行,规范中心全体成员工作行为,提高服务质量,加强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由中心全体成员讨论通过,修改必须经过中心全体成员决定,制度由中心主要负责人监督实行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中心全体员工。全体员工必须履行与本人职位相对应的工作职责。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四条 培育、扶持、孵化社会组织;

第五条 为社会组织提供活动平台;

第六条 承接政府有关转移职能的项目;

第三章 场地管理制度

第七条 中心场地属于社会组织服务中心,主要用于社会组织备案、社会组织集体活动、社会组织学习培训和社会组织办公。

第八条 凡在本中心备案、孵化的社会组织,均可无偿使用本场地。

第九条 社会组织和其他单位、个人使用本场地,须和中心协商,经同意后方可使用。

第十条 中心场地使用时间一般为:每周一至周五上午8:30至11:30,下午13:30至16:30,特殊情况周六和周日使用场地须提前申请。

第十一条 社会组织和其他单位、个人,一经同意使用本场地,需负责使用期间场内设施设备的管理。如有损坏,需按原价赔偿。

第十二条 各使用单位和个人应爱护公物,不得涂污墙壁、损坏设施;节约资源,不得浪费水电;维持秩序,不得高声喧哗,影响中心正常工作。

第四章 志愿者(义工)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 义工在开展义务服务时,应坚守岗位,不可随意滥用中心给予的工作权利或利用与服务对象的关系进行非法、欺骗或谋私的行为。

第十四条 经服务对象的同意,义工不得泄露其相关资料。

第十五条 未经中心同意,不得将服务对象和中心的资料带离中心,如有特殊原因,请与相关负责人联系。

第十六条 不得随意提供医疗和药物的建议,或对服务对象的病况妄加评论。

第十七条 义工秉持服务价值,尊重服务对象,对涉及服务对象的隐私严格保密。

第十八条 未经中心同意,不可替服务对象拍照、摄像或签署文件,或将服务对象资料用作其他用途。

第十九条 严禁义工与服务对象进行任何交易,给服务对象送礼物或互赠礼物,需获得服务部门和服务对象同意。

第二十条 义工不得向服务对象强加自己主观的与服务内容有关的价值观念,如向服务对象宣传宗教观念、宣扬自己的处世价值等等。

第二十一条 义工在服务前需进行必要的培训,了解服务要求及所要遵守的规范,同时与相关社工密切配合。


(九)杭州市萧山区河之萤社会工作评估与发展中心民主决策制度

一、总则

为了保障杭州市萧山区河之萤社会工作评估与发展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和规范性,提高决策效率和效果,促进中心的持续健康发展,特制定本民主决策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中心所有涉及重大事项、重要政策、发展规划等方面的决策活动。

三、决策原则

1. 民主集中制原则:决策应在充分发扬民主的基础上,实行正确的集中,确保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

2. 依法决策原则:决策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心章程,确保决策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3. 公开透明原则:决策过程应公开透明,接受全体员工的监督,确保决策的公正性和公平性。

4. 权责对等原则:决策权与责任应相对应,决策者应对其决策结果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决策机构

1. 中心理事会:中心理事会是中心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审议和决定中心的重大事项和重要政策。

2. 专项工作组:根据工作需要,中心可设立专项工作组,负责相关领域的决策研究和建议工作。

五、决策程序

1. 提案:任何员工均可向中心理事会或专项工作组提出决策建议或提案。

2. 审查:提案应经过相关部门或专项工作组的审查,确保其符合法律法规和中心章程的规定。

3. 讨论:审查通过的提案应提交中心理事会进行讨论,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形成决策草案。

4. 表决:决策草案应经中心理事会成员表决通过,形成正式决策。

5. 执行:正式决策应明确执行机构和责任人,确保决策得到有效执行。

6. 监督:决策执行过程应接受全体员工和相关部门的监督,确保决策的正确性和有效性。

六、决策责任

1. 决策者应对其决策结果承担相应的责任,如决策失误造成损失,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 监督机构应对决策执行过程进行监督,如发现违规行为,应及时向中心理事会报告,并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七、附则

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如有未尽事宜,由中心理事会负责解释和补充。

2. 本制度由中心理事会负责监督实行,全体员工应自觉遵守本制度规定,共同维护中心的正常运营和发展。


(十)杭州市萧山区河之萤社会工作评估与发展中心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第一条 根据本服务中心的实际状况,为落实《工会法》和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切实保障职工民主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充分调动和发挥职工的用心性和创造性,推进中心的事务公开、民主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职工大会是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权利的组织机构,其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职工大会在党组织领导下行使职权,正确处理国家、单位和职工个人三者利益关系,保证中心的不断发展。

第三条 职工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遇到有重大事项,能够临时召开。每次会议务必切实保障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职工出席。职工大会由中心党建工作指导员(联络员)主持召开。

第四条 中心法人每年要向职工大会报告工作状况,负责执行、处理职工大会有关决策和提案,并受职工大会的检查和监督。职工大会教育职工不断提高主人翁职责感,自觉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努力完成工作任务。

第五条 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讨论审议中心重大改革方案、工资调整、职工福利、社会保险金,以及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规章制度和奖惩办法等。

民主评议中心领导干部,按照领导班子成员在德、能、勤、绩、廉五方面进行评测。

第六条 职工权利:

(一)在职工大会上拥有知情权。

(二)有权参加检查执行职工大会决议、提案落实状况,有权对领导干部提出批评。

第七条 职工义务:

(一)自觉地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规范自己的行为,严格遵守中心内部的各项规章制度,尽职尽责做好本职工作。

(二)用心认真贯彻落实职工大会精神,支持中心开展各项工作。

(三)正确处理国家、公司和职工的利益关系,用心稳妥处理好三者之间关系。

(四)努力学习,不断提高政策、业务水平和管理能力,用心参与中心的管理工作。

(五)自觉遵守社会公和职业道德,敢于同不法行为、不良风气斗争。


(十一)杭州市萧山区河之萤社会工作评估与发展中心信息披露制度

为规范本社会组织的信息披露工作,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促进本社会组织规范运作,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依据《管理条例》和《章程》等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可能对本社会组织业内产生重大影响而会员尚未得知的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内,以规定的方式向会员或社会公布的行为。

第二条 本社会组织披露的内容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年度报告为定期报告,其他报告为临时报告。登记管理机关认为有必要披露的信息,也应当予以披露。临时报告内容包括以下几方面:

1、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的决议;

2、对本社会组织业内发展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

3、本社会组织的财务情况;

4、本社会组织接受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资金使用情况;

5、本社会组织接受政府职能委托、授权、转移情况;

6、本社会组织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情况;

7、其他需要披露的信息。

第三条 信息披露是本社会组织的持续责任,本社会组织应该忠实诚信地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开地报送及披露信息,确保没有虚假、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第四条 本社会组织发现已披露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失实公告。

第五条 本社会组织理事会负责组织和协调本社会组织信息披露事务。

第六条 信息披露前应严格履行下列程序:

1、提供信息的部门负责人核对相关信息资料并签字确认;

2、本社会组织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表签发。

第七条 涉及行业和社会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的披露,须报请政府相关业务指导部门同意,经充分磋商统一口径后,方能公开发布披露。

第八条 未经理事会决议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理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本社会组织或理事会向公众发布、披露本社会组织未经公开披露过的信息。

第九条 监事会及监事个人不得代表本社会组织向会员(代表)大会和媒体发布和披露本会未经公开披露的信息。监事会或监事向会员(代表)大会或国家有关机关报告相关人员损害本社会组织利益或违法、违规和违反本社会组织章程的行为时,应及时通知理事会,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条 本社会组织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报告应当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后,向会员公布,并报登记管理机关。

第十一条 本社会组织应当及时将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的决议通过本社会组织的信息披露途径告知会员。

第十二条 本社会组织应该随时关注业内的信息动态,对本社会组织正常运作和会员业务发展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及时告知会员。

第十三条 本社会组织对外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要建立专卷存档保管。会员(代表)大会文件、理事会文件、监事会或监事文件及信息披露文件要分类专卷存档保管。

第十四条 本社会组织理事、监事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对本社会组织产生重大影响的未公开披露的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和义务,不得泄露未公开披露的有关信息。

第十五条 由于本社会组织有关人员的失职给本社会组织业内造成不良影响时,应对其给予惩戒。

第十六条 本制度经本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


(十二)杭州市萧山区河之萤社会工作评估与发展中心承诺服务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杭州市萧山区河之萤社会工作评估与发展中心(以下简称“本单位”)承诺服务工作制度,向社会承诺服务内容和方式,增加本单位社会服务透明度,提高本单位服务质量,提升本单位社会形象,避免造成不良影响,赢得社会一致赞誉,结合本单位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总体要求

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文明办公、秉公办事、不以权谋私,自觉维护本单位形象,树立加快本单位发展理念、服务至上理念、讲求效率理念、争先创优理念,向合作单位、服务对象以及人民群众作出更高质量的服务承诺,对违诺作出处理或处罚并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二条 服务原则

(一)公平公正。在服务工作中遵守公开、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以提高服务水平、效率和公众满意程度为目标各项工作要自觉接受社会和公众的监督;对服务对象一视同仁,杜绝偏袒或歧视现象发生。

(二)务实高效。本单位开展对外服务时严格照章办事严格执行国家的相关法规和政策;对合作单位、服务对象的工作承诺向社会公开法律依据、必备手续、办事程序、收费标准和办理时限,严格按照对外公告的规定办理。

(三)自律廉洁。透明公开本单位财务情况,通过年度公示制度等形式公开,杜绝以本单位名义谋取个人私利。

第三条 服务责任

(一)全体员工若违反服务承诺制度及本单位各项管理制度,一经查实视情况予以处分,轻者进行批评教育,严重者予以开除。

(二)全体员工被群众举报或被新闻媒体曝光有违反本单位相关规章制度的,经查证属实,给予违纪处分,情节严重者予以开除。

(三)违反本单位规章制度,以权谋私的,坚决予以辞退,构成犯罪的,交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本单位向社会公开服务承诺,并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相关部门的监督。

(五)根据合作单位、服务对象反映意见和建议,属行政机关职权范围内的,本单位将及时向行政机关进行反映和沟通。属本单位内部职责范围内的,由本单位进行协调和监督。反映沟通和协调事宜将及时反馈通达至合作单位或服务对象。

第四条 主要内容

(一)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政策及本单位各项要求办理相关业务。

(二)按照各类业务办理规程,向服务对象提供服务指南,公开办理程序,提高工作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

(三)办理各类业务实行限时办结制度,按照效能要求,在规定或承诺的时限内办理完毕。

(四)对于需要进一步补充完善资料方可办理的事项,承办人应当一次性告知所补资料内容,待补齐有关资料且具备办理条件后,在规定或承诺的时限内办理完毕。

(五)接待单位及服务对象来访要做到举止文明、礼貌周到、文明用语,对提出的问题耐心解答,对重大疑难问题做好记录和汇报;要规范服务,不因当事人态度及关系、人情等因素影响服务质量;要做到克己奉公,遵守纪律;说实话、报实情、办实事、求实效。

(六)经办人员外出,应委托或由主管领导安排其他同志代理其业务,并负责转达。正常上班时间,坚守工作岗位,能办的马上就办。重大或紧急事项需研究或请示后才能办理的,实行预约服务、延期服务。

(七)总结和交流业内同行在服务和管理方面的先进经验,改善不当的服务管理模式,建立高效的服务管理制度。

(八)指导本单位各部门实施品牌战略,做大做强本单位品牌推广,宣传推介本单位优质社会服务;协助行政机关进行管理工作,针对社会组织发展方针、政策及行业发展规划提出可行性建议,促进公益行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五条 服务方式

(一)通过互联网+。本单位信息服务主要通过本单位公众号及有关自媒体平台发布;本单位将相关内容在适宜的网站公示。

(二)通过实地走访。本单位工作人员将定期、不定期地走访合作单位、服务对象,了解掌握合作单位、服务对象的情况,听取合作单位、服务对象的反馈建议。

(三)通过反馈制度。每次活动开展通过填写反馈表或意见函的方式了解服务情况。

(四)通过社交工具。通过电话、网络、书信等形式进行联系和沟通。服务对象可以通过电话、网络、书信等形式反映需要本单位帮助解决的困难和问题以及业务咨询,也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投诉。

第六条 行诺监督

通过设立服务承诺投诉电话和举报箱或举办群众接待日活动等方式,接受对违诺行为的监督和举报;认真受理群众的投诉和举报,及时调查处理,并向当事人反馈。

第七条 违诺处理

本单位违反承诺服务制度的行为,要从行政、法律、经济等方面作出处罚规定,并严格执行。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要按承诺的标准予以赔偿。

(一)经办人员在办理业务时举止不文明、态度不和蔼的,给予批评教育;态度粗暴,与来访者发生争吵的,给予诫勉教育并责令其向当事人赔礼道歉;对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根据有关规定追究其相应责任。

(二)在办理业务过程中,对于申报事项有明确规定需要补充完善的内容,没有一次性告知的,或对条件具备的申报事项没有按时办理的,或其他违反服务承诺制度的事项,视具体情节,对有关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诫勉教育直至效能告诫。

(三)对于工作中存在故意刁难、以权谋私、吃拿卡要等问题的工作人员,经核查属实后,按照党纪、政纪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条 修改制定

本制度其他未尽之事宜,参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单位章程与相关制度文件执行。本制度修改需经理事会会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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